作者:admin人气:0更新:2025-10-29 06:40:13
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7年度两岸、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二、申请资格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本项目于2017年10月25日停止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共用新材料,组织编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目录》将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
保监会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
三、申请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
3、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本项目于2017年12月15日停止申报。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案例的通知
近日,工信部下发了《关于征集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案例的通知》(工企业函〔2017〕269号),征集汇编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案例,为总结宣传我省经信系统推动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现向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征集相关案例,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要求
2014年以来我省民营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的成功案例。所选案例须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二、案例框架
1、企业基本情况;
2、股权架构;
3、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制度、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制度等)的做法和经验;
5、取得的成效。
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写,突出重点、特色,不限于上述内容。
三、有关要求
请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结合当地实际,总结提供1-2个具体案列,要求有新意、有特色、有成效、可借鉴。
4)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促进会关于评选2017年度中国(杭州)技术成果创新与促进奖的通知
5)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征集2017年浙江省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为做好2017年浙江省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工作,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成〔2017〕86号)文件精神,我局开展征集工作,现将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征集项目采用分配指标制,具体指标详见《2017年度杭州市各区县市(开发区)发明专利产业化任务指标》。
2、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7年度已在所属区、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3、请各区、县(市)科技局认真做好项目审核和推荐工作,在申报项目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二份。
本项目于2017年11月30日停止申报。
信息来源: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
标签:浙江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
本站和 最新资讯 的作者无关,不对其内容负责。本历史页面谨为网络历史索引,不代表被查询网站的即时页面。